邢台金店抢劫案和杀人碎尸案俩被告被判无期
邢台市中院公开宣判两起重大刑事案件
昨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重大刑事案件。这两起案件分别是清河县犇鑫金店被抢案和抛尸七里河的杀人碎尸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马军峰介绍,公开宣判两起重大刑事案件,旨在强化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警示作用,对恶性案件从快、从严、从重惩处,有效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案件一
蒙面大盗持刀抢劫金店
两男子持刀进店
2014年1月8日17时30分,清河县城武松街中段的犇鑫珠宝店临近闭店时间,两名员工准备上锁时,突然有两名男子抬起卷闸门闯入店内,持凶器威胁员工蹲在店内角落,开始实施抢劫。
被抢金店的员工表示“事发突然,劫匪手里还拿着枪,我们都被吓住了”。店内录像监控显示,其中一名男子戴着鸭舌帽,手里拿着一把长刀,另外一名男子一手持枪、一手拿着电击棍。
持刀男子将柜台内黄金首饰及珠宝装进身上斜挎包内,另一名男子则伺机在身旁柜台抢劫金银首饰,整个过程持续数分钟。随后,持刀男子将店内电话线砍断,并抢走一员工的手机,将卷闸门在外锁住 ∧鑫珠宝店室外监控显示,两名男子抢劫后,钻进马路对面一辆白色面包车逃逸。
4天后案件告破
据统计,两人共抢劫项链、黄金首饰等310件及“步步高”牌手机1部,总案值近83万元。
案发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刑侦专家赶到清河县指导案件侦破。2014年1月9日,清河警方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分别进行勘察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1月12日,警方在保定清苑县、蠡县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成、刘某抓获,并于2月18日对两人执行逮捕。
俩被告曾有多起盗窃
随后,通过警方审讯得知,刘某成和刘某两人不仅抢劫金店时所驾驶的面包车是偷来的,而且之前还在保定、沧州等地实施了多起盗窃案件,盗窃汽车、拖拉机多辆。
同时,两人抢劫金店后次日,将所抢黄金首饰中的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合计63余克)以13300元卖给高阳县杨某。杨某在收购过程中既没有索要发票,又没有核实卖主的身份信息,在没有收购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将黄金收购。经有关部门鉴定,杨某所收购的黄金的价值为20644元。
判决>>>
俩被告被判无期
昨日,市中院宣判,被告人刘某成、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处以数目不等的罚金。
同时,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其他3名被告也因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处罚。
市中院刑一庭庭长马军峰向记者介绍,这是近年来本市首起抢劫金店案件。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希望在案的被告人能够彻底醒悟,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罪责。
案件二
玩牌起纠纷杀人又抛尸
之前在一起玩牌时感觉被“欺负”,被告人赵某恒(1991年出生)对被害人王某产生不满,欲实施加害行为。赵某恒找到被告人荆某胜(1990年出生)共同预谋杀害王某,并购置了两把刀子。
2014年1月8日14时左右,赵某恒、荆某胜以玩牌为由,将王某骗至邢台市桥东区铁工街赵某恒的出租房内。在玩牌过程中,赵某恒借故挑起冲突,二被告人用刀子将王某杀害。之后将王某分尸,并将尸块及作案使用物品一部分抛弃到邢台市桥西区锦江不夜城西侧的七里河内,另一部分抛弃到威县金水河内。
判决>>>
两被告一个死刑一个死缓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恒、荆某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荆某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荆某胜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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