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促进全民增收三年行动要求,实现我县特色产业高质量快速赶超发展,全面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发展并重、质量与效益并举,着力推动全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接轨新政策,采用新方法,为全县农民群众增收多开新路,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政策许可、市场需求、技术支撑和隆尧实际,坚持一般耕地应调尽调、粮食作物内部调优、林下应种尽种的原则,推动品种集中化和种植规模化,探索特色产业的新路径、新模式,加快隆尧农业高质量赶超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扩大产业规模。坚持适度规模、经济适用原则,在全县12个乡(镇)新(扩)建相对集中连片50亩(设施蔬菜)以上,露地蔬菜、中药材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培育一批重点乡(镇)、专业村(组)。 (二)培育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规模设施蔬菜、中药材种植,大力培育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能手)等经营主体。 (三)实现带动农民致富。通过鼓励和引导,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农户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通过自主发展、反租倒包、订单生产、入股分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蔬菜、中药材产业生产。 三、扶持重点 (一)扶持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主要支持成方连片基地建设,重点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社、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利用率达到80%以上的。①对社会资本投资按要求建设的相对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高标准日光温室,钢架主体占地面积2.6亩,按1.8万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进行奖补(按540平米折算1亩)。②钢架大棚主体规格:棚体高度不低于3m,肩高不低于1.8m,棚宽在8m以上。主要材质:拱管外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1.5mm;拱管间距不大于1.2m。棚顶及纵向两侧各一根外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1.5mm拉杆。棚头棚尾两侧各一根外径不小于25mm、壁厚不小于1.5mm斜交式拉杆。所有钢材需为全新热镀锌钢管,材料及焊接点必须做防锈处理。所有覆盖棚膜材料质量不低于国标GB/T10003-2008无滴10-15丝 PO膜、8-10丝EVA膜等蔬菜专用膜。按1万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进行奖补。③棚体高度不低于2.6m,肩高不低于1.5m,棚宽在6m以上的竹木结构的大棚按0.4万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进行奖补。④对100亩及以上露地蔬菜、中药材实施主体按300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一次性进行奖补。 (二)扶持项目引进:由政府出资兴建的特色产业基地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作为业主。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负责进行设计、监理和技术指导。 (三)扶持品牌创建:积极提升产品品质,创建产品品牌,打造“隆尧特色产业品牌”。申报“两品一标”认证,对新获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分别予以一次性2万元、3万元和3万元的补助。建成特色产业标准化基地的,按每亩300元给予补助,每个绿色蔬菜、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全面推广“企业(基地)+合作社+基本菜农”组织模式,推进适度规模大棚蔬菜生产。积极探索“六统一、三保障”模式,六统一:“统一棚型设计、统一施工标准、统一种植品种、统一播种育苗、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产品收购”;三保障:“保障市场风险、保障灾害风险、保障金融扶持”。 四、扶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由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社、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承建,新(扩)建相对集中连片且符合国家先行用地政策对实施主体按照“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助。 (二)贷款扶持:隆尧县人民政府与省农担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设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有效解决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生的利息或贷款担保产生的担保费,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费贴费补助。 五、验收办法 新增特色产业种植面积完成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验收,或农业村局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六、相关说明 (一)资金来源。新增支持政策所需资金及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全部由县财政出资。 (二)资金拨付。经县级验收合格后,由各乡镇对辖区内特色产业新增情况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误后,乡镇进行汇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要进行认定,农业农村局审核无误后,向县财政局突出拨付资金申请,兑现补贴资金。 (三)本政策与我县现行政策有重复的,可享受现行政策或本政策,但不可重复享受补贴。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可享受最高补贴标准,不可重复享受。一个经营主体只能享受财政补助或贷款扶持一种扶持方式。土地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2021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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