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0日07时35分许,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隆尧县南便村 - 郝庄村路段时,撞倒了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接到报警后,隆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迅速出警赶往现场,经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5.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于他人而言 酒驾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酒驾发生的事故 轻则伤,重则亡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隆尧交警温馨提示:“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是每位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的底线和准则。命运的方向盘从来都是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每一位驾驶员的责任,所以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应体现在每时每刻不要心存侥幸碰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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