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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每年超生罚款可能超200亿 这笔钱去哪儿了? [打印本页]

作者: cocs00    时间: 2012-5-4 13:56
标题: 中国每年超生罚款可能超200亿 这笔钱去哪儿了?
       学者杨支柱因生二胎被取消公职,并罚款24万余元。他称,计生罚款以前直接叫超生罚款,入世后改成“社会抚养费”。根据9省市超生罚款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每年征收的超生罚款可高达279亿元。其中大城市将该收入上缴财政,而地方则分配混乱,部分罚款去向成谜。


  近日,体育明星田亮夫妇在港生“二胎”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据《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如果认定超生,将以当事人所在地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依田亮夫妇现在的年收入估计,罚款可能达到几百万元。

  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学者何亚福表示,“从1980年到现在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


作者: cocs00    时间: 2012-5-4 13:56
  【名词解释】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考察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演变,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地规定下来。
作者: cocs00    时间: 2012-5-4 13:56
  【案例】

  “超生教授”被征24万社会抚养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支柱因2009年12月21日生下第二个女儿,被北京海淀区计生委按照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的9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共24万余元。近日,法院在扣押银行卡两个月之后,已采取强制措施划走了卡内的相应额度的钱款。
作者: cocs00    时间: 2012-5-4 13:57
  【调查】

  社会抚养费数额巨大去向不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又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著名反计划生育学者易富贤表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赋予计生委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的权力给地方计生委有很大的灰色发挥空间。”

  1980年代的超生罚款是每人数百元、数千元,现在的社会抚养费动辄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表示,“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

  记者连日来向国家计生委阳光热线12356、北京市计生委相关部门咨询有关年度超生处罚人数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统计数据,被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公布。记者仔细查阅有关资料,从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统计分析报告中发现,2009年浙江收取社会抚养费8.94亿元,增幅约13%,收费规模首次超过工商。而在安徽省201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情况的报告中,社会抚养费收入为8.45亿元,增幅达61%。

  考虑到作为征收基数的人均收入年度增长,若以9亿元为2011年内地各省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数,全国总征收规模高达279亿元。

  近日,杨支柱接受记者采访表示,考虑到各地实际征收率不一样,以及不少直接流入个人口袋中的罚款,总的数额永远搞不清楚。

  对于社会抚养费另一个重大的质疑还在于它的去向不明。各地的相关法规都已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但纳入财政之后怎么使用却并不像计生部门号称的那么阳光。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四川内江市县区两级审计机关对所辖5个区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发现,全市4个区县共有11344.07万元社会抚养费收入未缴入金库。易富贤表示,许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连60%都达不到。

作者: cocs00    时间: 2012-5-4 13:58
“社会抚养费”的最大问题是放水养鱼

毕晓哲

  学者杨支柱因生二胎被取消公职,并罚款24万余元。他称,计生罚款以前直接叫超生罚款,入世后改成“社会抚养费”。根据9省市超生罚款的平均数,全国31个省市每年征收的超生罚款可高达279亿元。其中大城市将该收入上缴财政,而地方则分配混乱,部分罚款去向成谜。(5月2日中国广播网)

  从过去年代的“超生罚款”,到后来的“社会抚养费”名称,其名称的改变及征收依据是有法可依的,早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到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地规定下来。而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大的政策框架并不坏,其目的在于平衡社会资源,让多生、超生者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或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平抑人口增长的设计初衷也是值得肯定的。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社会抚养费”政策确实问题颇多。一些地方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导致乱象丛生,甚至被公众和媒体置疑一年约200亿元“去向成谜”。这一值得关注的问题的产生,有具体执行不科学的因素,一些地方公开以社会抚养费“奖励”计生工作人员,违规按比例“返还”,资金管理透明度不高的挥霍浪费等等。然而,客观而言,上述问题并不是仅在社会抚养费领域独有,“罚款经济”早已有之,一些地方其他领域的罚没款项同样存在“去向存疑”问题,收费公路领域透明度同样不高,某些地方高速收费公路“坐地收钱”、超收十数年还要收......所以,公众置疑的“罚款去向成谜”问题带有一定的共性。


  但就社会抚养费领域的最大问题而言,却是一个“放水养鱼”现象。大量的基层计生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一个仅是为“罚款”而纵容超生的现象。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不是通过正常的教育和引导让人“计生”而是仅对“罚款”热衷。职能机构也“喜欢”放水养鱼,去年7月份媒体报道,河南邓州市计生部门每年给乡镇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指标,新西居委会每年向计生委缴纳10万元的“定额承包金”。超收部分当然会被村干部“贪污”,为了达标,村干部只能“放水养鱼”。这才是最令人痛恶,也最亵渎“社会抚养费”的严重问题。

  在一个广为存在“放水养鱼”现象的计生领域,滋生出“200亿罚款去向成谜”只是问题的表面,深一步说会直接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也是计生领域的腐败根源所在。“放水养鱼”现象的存在,对于良好的政策初衷是一种架空,“放水养鱼”的存在,在无形中并不减少出生率,“想生的依然会生”,反而因此“肥了个人”、亏了国库而增加了社会负担。如果不能直面这一问题,不能尽快从根本上探索和解决“放水养鱼”现象,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将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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