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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外公开铲车将7岁外孙无意碾压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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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3:5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未满7周岁的男童刘某,随外公柴某去施工工地玩耍时,被正在作业的铲车碾压致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刘某父母将柴某、车主李某和施工方场主郭某一并告上邢台县法院。

    2014年2月28日,郭某与李某达成平整场地的协议,李某又与柴某达成口头雇佣柴某驾驶铲车的协议。当日下午,柴某带着刘某驾驶铲车来到工地。开始刘某在铲车内玩,后柴某觉得外孙刘某影响工作,就将刘某放到郭某停放在场地的车中,便继续驾驶铲车作业。由于铲车的视线盲区,柴某在驾驶中没有看到已经从郭某车中下来,正在场地玩耍的刘某,致使自己将外孙刘某碾压致死。惨剧的发生给刘某的父母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同时在经济赔偿中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的父母无奈诉至法院。

    邢台县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应承担对刘某监护不力的责任,被告车主李某与被告场主郭某达成承揽协议后,雇佣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柴某作为司机进行施工。因在车辆的提供和驾驶员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柴某作为刘某的外公,在领着刘某来到工地后,有看护责任,本应精心照看,而却将刘某带入施工工地现场后疏于管理,致使其驾驶的正在作业的铲车将刘某碾压致死。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与车主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被告场主郭某明知是危险的施工工地,在发现柴某带着刘某进行作业时未及时予以制止,并允许柴某将刘某放在自己的车上,且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责任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依法判决车主李某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80%;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场主郭某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的1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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