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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尧一农民放贷失败寻短见 众债主不让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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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10:3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记者赶往隆尧县莲子镇后辛庄村,调查该村村民钱伟(化名)服毒自杀事件。3月6日,钱伟因放贷失败寻短,停丧至今,尚未入土。

  村民沈大爷告诉记者,我们庄户人攒个钱不容易,年前刚在钱伟那里放了6万元,约好6厘利息,谁知他喝毒药死了,你说我该怎么办?

  记者了解到,有80多户在钱伟那里放了钱。

  钱伟今年55岁,在本月6号喝下“百草枯”农药,经抢救无效,于7号早晨去世。

  在隆尧县后辛庄村委会,莲子镇的一位副书记、副乡长和司法所负责人正在现场调解这件事,并给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后辛庄比较偏僻,离县城远,离银行远,死者钱伟正好在村里开农资门市,有10年左右的时间,乡亲们买农药化肥种子一类的农资,大都在本村买了。钱伟是个很正直的人,时间一长,有了一种默契,一些村民把钱存放在钱伟这里,钱伟付给乡亲们7厘利息,10年来,本村和外村约有160多万。同时,钱伟也按一分五往外放贷。有40多万的,有50万的,还有一个15万的。因对方有坐监狱的,有经营亏损的等,虽经打官司从外面要回来20万,但大多数钱没能要回。面对难以应付的“三角债务”,左右为难的钱伟自杀了。

  钱伟媳妇告诉记者,村民们不让下葬。村民们让我和我儿子共同签字承认债务才行,我自己签字还不行。要是我儿子签字,我儿媳就要和他离婚,你说我们该怎么办才好?

  村民们说:我们就是要个定心丸,只要他家属和儿子签了字,我们利息不要了,我们总得知道以后冲谁要钱呀?

  就此事我们采访了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翟律师,翟律师说,父债子还这一说法不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我国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替父还债在法律上有一个前提条件和还债的标准问题,条件是必须继承了父亲的遗产,还债的标准是不超出继承财产的数额,也就是说,替父还的债要依继承财产数量为标准,如果父亲的债务大于孩子继承的数额,则不必超出继承财产的数额去还债。村民们强迫钱伟家属签署债务协议的行为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钱伟儿子只负责偿还父亲遗产能力范围内债务的义务,超出部分则不应再强迫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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