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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醉驾致人死亡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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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8:2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警察醉驾致人死亡的背后

作者:大漠鱼

10月29日下午14点40分,一辆车牌号为豫Q3517的警车在行至汝南县城汽车站东十字路口南侧时发生事故,将路边2根照明电线杆撞倒,致4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查,肇事车辆为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公务用车,肇事者为该派出所民警王银鹏。(新华网)

因为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做出明令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一律入刑,并就相关责任给出具体惩罚措施。毫无疑问,醉驾、酒驾的立法,对极大多数人起到了震慑作用,然而就是有一些人对此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以致无辜的路人瞬间葬身在车轮之下。粗略地回顾一下醉驾令发布以来发生的酒驾、醉驾事故,醉驾当事人均以社会名流、官富之人以及公务人员居多,尤其是警察醉驾事故也时有出现在公众视野。何以会出现此类现象,原因似乎不必多说。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法律能够约束的对象大多是没有身份、职权和背景的普通民众,而权贵之人则要放任、自由许多。

截至目前,29日发生在河南汝南县的这起特大醉驾案,应该是醉驾令颁布以来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毫不意外的是,肇事者又是一名警察。直面惨死的无辜者,我们真的不知道该对肇事者说些什么,又能说什么。谴责执法者不懂法吗?显然不合适。指责他不该喝酒吗?当然更不合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正当人们为醉驾入刑拍手称快时,就有委员认为,醉驾入刑对公务员不公平。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由此不难看出,在我们的“人大代表”心里,公务员与普通的民众,就该区别对待,不能享有对等的权利。事实也证明,正是由于这种观念,这种支撑的作用力存在,才导致了公勤车不断肇事事故的上演。所以说,醉驾事故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文字书写的概念本身,而在于确实履行的观念和保证力度。

这起事故除了肇事致人5人死亡,3人受伤外,更有惊人发现。事故图片显示,在肇事警车上同时搜查出数把管制刀具匕首以及用餐发票。无需发挥想象我们都会知道,这些刀具等凶器一般是黑社会使用的作恶工具,而我们的警察又会用它来做什么呢?笔者浅浅地推测一下,估计不出一天的时间,一定会有相关部门出来澄清,这些凶器是从不法分子手中追缴来的。如果真的不幸被言中,笔者同时还想问,追缴获得的凶器为什么没有及时上缴?又是在哪个案子中启获的?如果说是还没来得及上缴,那么为什么警车肇事时,车内只有一人而不是一个案组?希望汝南警方就此作出解释,如果解释过程中试图撒谎,请先拟好N多谎言以备用。

本忌惮于恶意怀疑我们的警察部队,但在血淋淋的事实面前,笔者实在找不到更合理的解释。警匪勾结,草菅人命的案子,在官场已经不是暗喻,福州“2.20”枪案的血腥还没有散尽。所以我们有一万个理由怀疑这起醉驾案的背后,尚有诸多不为人知的内幕等待开启。

2011.10.30


肇事警车内发现的管制刀具等物

肇事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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