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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门口100米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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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09:2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多年来,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一直是个难题。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将为我省食品“三小”监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小摊点无需工商注册

  为更好地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规范生产经营,推动食品产业发展,条例更加突出服务功能。条例规定,小摊点无需工商注册即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备案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三小”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有关部门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规范监管主体和职责

  针对以往监督管理方面出现的交叉和空白问题,为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摊点审核备案,并划定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职责,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同时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监督管理。

  当前,一些学校周边的小摊点已严重困扰学生健康、影响道路交通,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条例还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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